试用期,你不仅仅需要小心翼翼的努力,更需要知道你的权益

小张到一家企业应聘,通过了笔试、面试,被聘用后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小张每天小心翼翼的努力着,生怕试用期不小心,让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飞了,也不知道试用期自己的付出该得到什么,我们该怎么帮帮她呢?

第一,要让小张明白试用期的权益。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她享有劳动合同期内所有的劳动者权益。包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定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要让小张明白试用期报酬。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第三,要让小张明白试用期的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按月为小张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代扣小张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主要有五项,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按小张个人月工资额计算。小张个人只需要按基数和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用。

小张对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有知情权,还有监督权。发现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单位提出权益要求,若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小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反映或投诉。

第四,要让小张明白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项规定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这两个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也不是随意就可以解除,必须有相关证据和事实证明才可以。比如,用人单位录用条件中规定的年龄、学历等条件,试用期内发现与实际不符,并有证据证明才行。这条里不包括不胜任工作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规定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有这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在试用期内,小张发现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要让小张明白试用期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由于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其他由于用人单位责任,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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