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进行的房产赠与,分手后如何确定财产去向~

王女士是一名导购员,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比自己大10岁的客户张先生,两人由于缘分到了,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很快就同居了,张先生为了表达自己对王女士的爱意,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表达自己想和王女士结婚的态度,产权登记在了王女士的名下,同居时间里,张先生多次表达自己想和王女士登记结婚的意愿,但是,王女士觉得自己还年轻,刚步入社会,思想还成熟,没有玩够等拒绝和张先生登记结婚,久而久之,两人时常为此吵架,一年后,张先生向王女士提出了分手,同事要求王女士返还自己出的买房钱,王女士认为分手可以,但是房钱是张先生心甘情愿出的,不愿意返还,张先生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吗?

律师解析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结婚前或结婚后赠与对方一定财产,有时这样的交流也是增进感情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贵重财产的赠与,应当通过书面赠与协议,表明财产的目的,是单独的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二者法律结果分明,本案件中张先生的行为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张先生出资购房并且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仅仅只是表达了对王女士的结婚诚意,并不是单纯地无偿转让,赠与的目的是为了与王女士结婚,切该赠与目的是彼此默认。

综上所诉:王女士名下的房产应该归原告张先生所有,被告人王女士应于判决书生效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财产权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 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 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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