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阻碍交巡警执行职务 依法拘留没商量

常言道“有事找警察,麻烦少一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民警察在出警时或执行任务时,总会遇到一些人,他们不但不配合警察工作,还无端指责、辱骂警察,甚至殴打警察。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警察的人格和尊严,也践踏了国家的法律,警察也避免不了被人“找麻烦”。

案件还原

8月28日21时30分,乌市公安局交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交巡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都林街疾控中心前发生交通事故,请立即前往处置。交巡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

经了解,当日21时20分许,刘某驾驶的蒙FJ****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交巡警到达现场时,行人李某因事故受伤已送往医院,机动车驾驶员刘某及李某的三位朋友均留在现场。由于夜间刚下过雨,出于安全角度考虑,事故交巡警在现场对事故进行勘察时,不断告知事故现场周边与事故无关人员离开现场,以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在多次告知李某的三位朋友离开现场不要停留在路中间后,三人不但不听劝告依然逗留在现场,还一直妨碍交巡警勘查现场。三名男子站在路中间,其中一名男子称:怕交警勘查的数据不准确。交巡警上前劝说时,另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对交警爆粗口,在现场无理取闹,交巡警多次劝阻仍无效,该男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交巡警勘查现场。事故处理交巡警立即请求附近巡逻车前来支援,在巡逻车交巡警的配合下,将现场控制住,并将这名妨碍执法的男子带回大队移交给案件二中队进行调查处理。

当晚,案件二中队交巡警对嫌疑人巩某进行询问,而这期间,巩某又开始耍起了“无赖”,拒不承认自己的一系列行为。交巡警立即采取措施,连夜加班工作、搜集现场相关证据。次日上午,交巡警带着现场录像视频再次对巩某进行询问时,在真实有效的证据面前,巩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目前,嫌疑人巩某已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温馨提示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对法律、对执法者心存敬畏,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我们自己。遇有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在现场应首先服从警察,若有疑问,可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申诉,切勿现场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类似于该案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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