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国式哄抢”划上“法治终止符”

8月31日,山东德州,一辆货车侧翻,桃子遭附近村民哄抢,事后据车主统计,原本一万斤桃子,收回不到三分之一,有一部分摔坏了,但大部分被哄抢,损失严重。现场有一位大妈还情绪激动地质问民警“我犯法了?”(9月4日澎湃新闻)

国内屡发此类哄抢事件,被人称为“中国式哄抢”。其实哄抢也并不算是国人的“专利”,在国外也有哄抢,但国内频发哄抢案件,此类现象并不鲜见,就值得引起充分重视。曾有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3月到2014年1月,各地媒体报道的哄抢事件就有26起之多。哄抢事件是群体性事件,反映的就是一个群体法制意识的淡薄、道德水平的低下,哄抢事件就是社会群体整体素质的一张试纸,哄抢事件引发对国人素质的担忧,就并非忋人忧天。

此次哄抢事件中的那位大妈,面对阻止的民警还理直气壮质问“我犯法了?”由此可见哄抢者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哄抢行为是违法行为,他们“无知者无畏”,抱有从众心理,认为“法不责众”,又好占便宜,在面对车辆侧翻等意外事件时,就容易一哄而上、趁火打劫。

所以,必须扭转社会对于“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要让每一个趁火打劫者都受到应有的处罚。也要加强普法宣传,哄抢事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而农村一直是普法宣传教育的薄弱地区,所以,尤其要对农村地区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当然,不管城市还是农村,都有必要加强普法宣传,这样才能遏制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更应强调的是,带头鼓动者起到的示范作用更大,他们是“破窗者”,他们引发了“破窗效应”,所以更需要对首要分子予以严惩。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哄抢行为做相关规定,哄抢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哄抢者的法律责任,要一个也不能少。只有用刚性的法律来处置此类哄抢事件,才能让人们遇到类似事件时,不再存侥幸心理,也不会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没有犯法。无知者无畏,但无知者却不一定无罪,无知者犯法,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让哄抢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给“中国式哄抢”划上“法治终止符”,才有利于让法律成为所有人的共同信仰,法治也不会一再被集体的暴力狂欢践踏在地,碎了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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