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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每一位劳动者时刻承担着受伤的风险。然而,有的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伤害,责任自负”的条款。那么如果约定了“工伤自负”条款,用人单位就真的可以不负责吗?
【以案说法】
17年5月,小唐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因员工自身过错导致伤亡,责任由员工自己承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让小唐签了工伤自负的保证书。
同年9月,在施工过程中,小唐因操作器械失误,严重受伤,被送医治疗住院两个星期,手术费、医疗费一共花了3万多。公司为小唐垫付了3000元的医药费之后,以劳动合同的工伤自负条款为由拒绝再支付任何费。
无奈之下,小李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裁定结果】
18年4月,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要求公司依法向小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裁决。
【鑫涌大律师提示】
为什么仲裁委会支持小唐的仲裁请求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工伤责任自负的约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所以,工伤自负无效条款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经过仲裁庭调解,公司向小唐支付了相关的工伤待遇。
现实生活中,还有哪些类似的无效的免责条款?
例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可得知该约定为无效条款。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劳动者签订类似上述的免责条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非但不能化解、减轻用工风险,反而会激化矛盾,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作为劳动者,我们除了要警惕用人单位的陷阱,同时要相信法律,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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