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冒签法院专递 作茧自缚悔不当初!

王某意欲离婚,将妻子陈某诉至太仓法院。这本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但王某却因为自己的小聪明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为了尽快离婚,在法院向陈某寄送应诉材料时,伙同案外人罗某冒签法院邮件并在庭审中谎称系其妻陈某本人签收。事情败露后,王某和罗某因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各处以30000元和10000元的罚款。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王某系太仓本地人,妻子陈某系安徽人。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陈某离开太仓到广东打工。今年6月,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王某离婚心切,担心妻子在外不能签收法院专递而导致时间拖延。为此,王某动起了歪主意,在起诉状中预留其本人的电话号码及居住地址作为其妻子陈某的送达地址。在法院通过EMS邮政专递向陈某寄送应诉材料时,王某指使案外人罗某签收该法院专递。其后在庭审中,因陈某未到庭应诉,法官向王某核实其预留的陈某的电话是否准确,陈某是否居住在王某预留的地址,王某表示肯定,并称法院专递回单上的签收字迹就是其妻子本人的字迹。后法官几经辗转,最终联系到陈某本人。经向陈某核实,其并未收到法院向其寄送的应诉材料,并称近段时间一直在广东打工,并未在太仓居住。在法官严厉质问下,王某对自己冒签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意识到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王某、罗某向法院递交检讨书并称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基于王某伙同罗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罚款30000元,对罗某处以罚款10000元。对于王某与其妻子陈某的离婚纠纷,由于陈某同意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于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民事诉讼是极其严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自觉守法、诚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若存在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无益于维护自身权益,还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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