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下午,经宿豫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耐心细致的工作,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沈某在家人陪同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查,9月2日5时41分,受害人叶驾驶自行车行驶至金沙江路与西湖东路交叉路口时,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民警经调取沿途相关监控,开展视频追踪排查,最终锁定嫌疑人为沈某,目前,此案正进一步处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广大市民,骑电动车发生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要以为是非机动车就不当一回事,随意离开。其实,电动车速度并不慢,引发的相撞、撞人事故,和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性质一样,都属交通事故。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千万不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不然不但是交通肇事逃逸,还可能因为有些伤害直观看不出来,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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