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一伙人为讨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溺水死亡

原标题:尤溪一伙人为讨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溺水死亡

为索取2000元高利贷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追赶中造成被害人溺水死亡。

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曾某、戴某、陈某、陈某铸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6年,陈某铸与陈某商量合伙放高利贷给赌博人员,两人按比例分成。2016年9月15日,陈某携带资金到一麻将馆内进行放贷。在麻将馆内赌博的肖某输光了身上的钱后,向陈某借款2000元,并约定利息100元。

陈某为拿回本息,站在肖某身后,防止其逃跑。不料肖某又将借来的2000元钱输光,无力归还。陈某将情况告诉陈某铸后,陈某铸高声喝骂肖某逼其还款,并与陈某一起将其看住。因为要去吃午饭,陈某让曾某和戴某帮忙看住肖某。

肖某提出去借钱还,陈某就让曾某帮忙开车载他去,并答应给其100元油钱。因肖某没借到钱,陈某和曾某、戴某开车将肖某带回麻将馆将其看住。期间,陈某铸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督促陈某逼迫肖某还钱。为了使肖某尽快还钱,陈某打开电棍威胁肖某。

因为害怕,肖某奋力从麻将馆逃出。途中为了逃避陈某的紧追,肖某跳进菜市场附近的河里……2016年9月18日,肖某的尸体被人发现。2016年10月9日,经鉴定,肖某系溺死。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铸、陈某为索取高利贷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曾某、戴某明知陈某铸、陈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铸、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曾某、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1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某、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铸、陈某、曾某、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尤溪检察

本期编辑:涵子 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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