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照我说 就是看当地ZF想不想管,要是一线城市北上广深,应该都没有问题。
说一个本人真实经历吧,坐标杭州
15年8月底入职一家创业公司,非常不正规,当时也是刚毕业,什么都不懂,劳动法也不了解。
首先,你来入职了,会签一个试用合同,先有个观察期5天,如果这5天之内主动走人或者被动走人,这5天是没有工资的,试用期三个月,并且不交社保。
然后,工资是下个月的月底或者再下个月的月初发。
然后,9月份到10月份,大概连续工作了5个星期,一天都没休息过,包括国庆的那几天假期,然后是在太累,跟老板说,把原本的双休改为单休,工资没变。 当时加班的时候老板跟我们说,加班会给工资的,等发工资的时候给我们,然后到了发工资的时候,跟我们说前面的加班工资作为年终奖发给我们。
后来我做到了元旦那一天走人了,前面加了一个绩效考核,然后把工资分成两个部分发,结果我前面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全部扣光(难道我那个月一点都没绩效吗,心里千万句mmp),然后找我谈话,说什么公司资金紧张之类的。后来从同事哪里知道,是因为找到了一个技术大牛,觉得我在这里没什么用了。
我就直接说走人了,当天上午直接去了仲裁,然后你猜仲裁怎么说的?
我说我们加班没有加班费,她说怎么证明你加班了,我说有打卡记录。她说那不算证据,必须要求书面通知“某某某在某时间在公司加班”,不然你是主动加班的呢,再者有可能是你任务没有完成然后加班的呢。
我说我被扣工资了,她说你要提供工资条,提供前一个月的工资条,我TM哪来的工资条啊,发工资都是直接现金的。
我说我们试用期不给交社保,让我提供合同,我提供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然后跟我说这个没有法律效应,不生效。
所以 劳动法能管得了劳动合同吗?
注意点吃相……996的那种,叫做“自愿进行没有加班费的加班”,当然不会写进合同,就算是华为这种比较奇葩的,就算是签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实际情况中的做法是:对于不“自愿”的那些,可以试用期让对方走人;试用期已过的,给补偿辞退(N+1),或者不予晋升、绩效打低。对于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还是有不少人会选择妥协的,毕竟大部分情况下入职前也是考虑过这个因素了的。
公司没法通过规章制度强迫员工接受996,如果员工拒绝996,通过试用期之后,公司只能按照劳动法的方式给予N+1的补偿,单从经济上来说劳动者并不吃亏;可能要顾忌的是下一份工作的雇主在了解到上一份工作被辞退的原因是无法接受996时会有什么样的考虑。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这样拒绝不合理的要求时底气要充足得多。
现在都流行这么正大光明的违法了吗,这社会在进步,怎么知识和思维不跟着一起进步呢
来来来,还是普及一下,劳动法吧
1.关于工作时长,劳动规定只有三种,标准工时(就是大家都知道的五天八小时),综合工时,不定时,绝大部分公司都是第一种,因为后两种都是要审批才能写进合同里的。具体信息自行百度
2.关于加班。超五天八小时的,都算加班,加班一必须得员工同意,不存在强制加班一说,那叫违法,二必须给加班费,不存在自愿放弃一说,即使让员工签神马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都是公司自己的心里安慰,真仲裁起来,毫无任何证据作用。
所以,996,随便你怎么操作,都是违法的,违法就意味着员工可以告你。表说大部分公司都996也没多少人告啥的,这发生在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是一件挺丢人的事情的,不止公司丢人,作为员工的我们,纵容这种情况发生,也挺丢人的,你怎么就不敢反抗呢,你受的高等教育要不畏强权坚持原则都喂了 么
ps,自愿996甚至更多的人,不在我谈论的范围之内,我心存敬佩,并且自己也有很长很长的一段时间,全年无休的,能心甘情愿做自己喜欢的事情,是一件值得骄傲的事,没什么好抨击的,就像,不喜欢996的人不一定全是不能吃苦一样,没什么好抨击的
我想,社会进步,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规则越来越规则,道德绑架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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