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辣条添加“违禁物”?这其实是个历史遗留问题
最近,湖北食药监局公布多品牌辣条抽检不合格,检出违禁物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对于广大公众来说,“违禁物”一词触目惊心,于是网络上又是一片“没想到啊”“商家丧尽天良”“到底还有什么能吃”之类的感叹。
这个事情跟其他的食品安全新闻有很大不同,下面来一一解析。
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是广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和山梨酸钾、脱氢乙酸和脱氢乙酸钠,都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被批准在很多加工食品中使用。
在规范的使用量下,它们能达到很好的防腐效果,而距离“超标”却还相当远。所以,它们被认为是安全性极高的防腐剂。
辣条中能否用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取决于对它的分类
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的国家标准是GB2760-2014,其中列出了被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范围。所谓的“使用范围”,是指食品的“类别”而不是一种一种具体的食品。一种食品,如果属于某个在使用范围内的“类别”,那么就可以使用,否则就是“不得添加”。
在食品加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时候,也是根据“类别”来申请。也就是说,食药局会根据食品的生产工艺和配方,把它归结到某个“类别”中,然后按照那个“类别”的生产要求来进行审查,满足了法规要求才允许生产。
并不是所有的食品都能很明确地属于某个“类别”,辣条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对于这种没有明确归属的食品,通常是地方食药局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把它分到某个类别中。比如辣条生产大省河南,就把它归为“糕点”,并且制定了地方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时候,地方标准就是有效的。
GB2760-2014中的食品“类别”跟生产许可证中的“类别”并不等同,而“糕点”在两个分类系统中都存在。所以,当辣椒被河南地方标准归为“糕点”的时候,就可以使用GB2760-2014中“糕点”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就都在使用范围内。所以,长期以来,河南的辣条厂家使用这两种防腐剂,就并不违反法规。
不过,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一个《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把辣条归类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在这个通知中,要求此后的辣条的生产许可按照这个类别来审核,而此前已经获得生产许可但不是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实施的,“原则给予1—2年过渡期”。
按照这个通知,那么河南等地的辣条企业,最晚可以按照“糕点”实施到2017年5月26日。从那之后,就需要调整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也就不能再按照“糕点”来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是,在GB2760-2014的分类系统中,并没有“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这个类别——辣条到底属于什么类别,又成了一笔“糊涂账”。
2017年11月8日,食药总局办公厅在回复某地方食药局的请示时,确认把辣条归为GB2760-2014 中的“方便米面制品”。而这个类别,就不在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的适用范围内。
湖北食药局的判罚符合现行法规
按照地方标准,河南等地的厂家把辣条作为“糕点”,使用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是符合法规的。国家食药监总局是食品监管的国家机构,其决定应该高于地方法规。所以,当国家食药监总局对辣条的分类做出了明确界定之后,地方法规就需要按照食药监总局的决定来进行调整。
所以,辣条目前在中国境内不再是“糕点”,而是“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需要按照“方面米面制品”来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现行法规,辣条中就不能添加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湖北食药判定检出了它们的辣条产品“不合格”,是符合现行法规的。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种“不合格”是因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意味着存在安全问题。而之所以“超范围使用”,是因为没有厂家去申请在辣条中使用它们——只要企业提出申请,走完了“申请——评估——批准”的流程,也就可以合法地使用了。
卫龙的辩解合理吗?
湖北食药监的判罚出来之后,卫龙食品对媒体发表了回应,表示卫龙产品合法合规,其生产系遵照河南省地方标准。他表示,接下来会和湖北食药监沟通,对“不合格”鉴定提起行政复议。
也就是说,现在卫龙是要抱着“地方标准”硬抗国家食药总局。在我看来,这可能不是合理或者明智的做法。虽然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规范来自于“通知”和“回复”,并不是正式的法规,但他们毕竟是食药监管的国家最高机构,如果地方法规与之冲突了,未必是卫龙坚持的“地方法规”占优。另一方面,即便是抱着河南的地方法规,在其他省市也依然是“不合格产品”。如果来一批职业打假人拿它做文章,卫龙等企业就会陷入“说服得了自己,或许也说服得了河南食药局和法院,但说服不了其他地方的法院”的境地。
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征求意见稿)。如果这份国标通过实施,那么辣条能用什么添加剂的争论就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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