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潍坊一男子违停吃罚单心生不满 发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
齐鲁网潍坊9月6日讯 如今很多小伙伴都喜欢在朋友圈分享自己的生活,或者发表一些个人感慨及言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等于口无遮拦,更不能无视法纪。近日,高密市一位男子就因在网上发布了一条朋友圈,让自己后悔不已。
2018年8月31日,高密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顺河路大菜市场巡逻的过程中发现了一辆违停车辆,拍照固定证据后,执勤民警出具了违法处理通知单。
违停驾驶人发现自己被贴罚单后,心怀不满,遂把交通违法处理单发到了朋友圈里,并附加了一句对高密交警进行人格侮辱的言论。
发现该驾驶员散布的辱警言论之后,高密交警一中队民警立即报警,高密市公安局柏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对此事展开了调查,确定涉事当事人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抓捕。归案后,男子详细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路权为所有的交通参与者所共享,不应为某人而例外,更不应因某人的违停而影响所有人的通行。《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部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增加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其中增加了一条是: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第二项之规定,高密警方依法对驾驶员荆某,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既然在遇到危险和不公时,第一反应会想要找警察,那么就请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这不仅是增强社会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亦是构建法治社会,维护每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所以,维护自身权益,请从尊重警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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