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误致金戒指丢失,顾客得到的戒指合法吗?谁的锅 ...

2018 年 8 月 18 日,翁小姐到拱北口岸分局南屏派出所报警,其于 8 月 17 日晚在南屏镇一珠宝店售卖珠宝时,有一枚黄金戒指被盗窃了。

大致经过:

有四名顾客(两男两女)

挑选五了样商品(一个 2468 元的黄金戒指,两颗 912 元的转运珠,一个 1013 的黄金貔貅,一个 4916 元的黄金戒指),

最后挑选了四样商品并支付了货款,晚上盘点时候却发现,

4916 元的黄金戒指不见了。

因此,翁小姐认为该戒指应该是被偷了,遂来报警。

(翁小姐怀疑被偷的戒指)

经警方查看视频,发现在顾客结账前确实试戴了该戒指。

但丢失的原因是珠宝店工作人员翁某兰粗心大意没有取回戒指,而是将其与顾客购买的其他物品一起放入购物袋给了顾客。

顾客没有盗窃行为,是翁小姐自己将戒指放入了顾客的购物袋中,翁小姐一起看视频后也无异议。

但因其个人工作失误,需她负责赔付珠宝店的损失。

民警急群众之所急,最终查找到了该顾客。

该顾客承认拿多了一个戒指,但表示不是故意拿走的。

在民警劝说下,顾客将戒指立即送回派出所并归还给珠宝店。

那么该顾客得到的戒指合法吗?执意不退还会有什么后果吗?

乘坐公交车手机滑落,邻座妇女捡起装入口袋

8 月 23 日,小李乘坐公共汽车行驶至井冈山市会师路与站前路红绿灯路口处,起身准备下车时,手机从口袋内掉落在座椅上。

等小李下车后,座位旁的一名妇女连忙将手机捡起放入自己口袋,并在公共汽车进站后下车离开。

一路追查,最终托人还回手机

民警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妇女拿走了手机,并消失在商业居民小区一带。

民警在进一步查找过程中,该妇女迫于压力,托人把手机归还失主小李。(这种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其实无权立案,但是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查找也是可以的。)

拒绝返还不当得利

唐某承包了某工程项目,李某想从唐某处分包木工劳务,便向唐某转账 3 万元,但分包之事再无下文。

李某遂诉至泸县法院,要求唐某返还不当得利 3 万元,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唐某返还李某不当得利 3 万元。

但直到裁判文书生效后,唐某也未返还钱款。李某只得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当场转款

执行干警将唐某拘传并将其轿车进行扣押。来到法院的唐某仍在找理由不支付案款,法官耐着性子对其进行开导,说明其中利害关系。

知晓拒不履行可能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唐某权衡之后选择配合,当场转款 3 万元。

且由于其不配合、不履行的态度,最终依法对其罚款 5000 元。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尽管一般人在金钱上都能谨慎小心 , 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金钱财产损失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而将不当得利据为己有,执迷不悟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君子爱财取之于道,莫要为占便宜,惹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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