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工资拖到10月发,起征点能否从3500上调至5000?合肥市税务局:

划重点: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不过,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那么问题来了

眼下已是9月,按照许多单位的惯例,当月工资薪金一般次月发放,即9月份的工资要到10月份才能发放。这种情况下,9月份的工资到底该按哪个起征点征税呢?3500元还是5000元?

乍问起来,还真有点糊涂。估计许多人都有点摸不清。

对此,合肥市税务局9月5日向咨询者回复称: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即“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的新标准。

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税款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因此,合肥市税务局解释道: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很清楚,这里的关键词是“发放时间”,而不是工资所属的月份。

若对此仍不理解,也可拨打12366联系纳税服务中心。

安徽商报融媒体新闻中心 综合

编辑: 粥 粥 杨雪娇

统筹:马翔宇 陈兆龙

主编:周祥新 冯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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