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进村挖墙盗窃群众猪牛,兴宾区四名男子栽了。
9月4日,兴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樊某甲、樊某乙分别被以盗窃罪等罪名判处最高七年六个月、最低三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樊某甲、樊某乙四人经事前共谋和分工后,开货车分别窜到兴宾区四个乡镇的村屯,趁夜深人静之机,携带作案工具撬棍、螺丝刀和钢钎,对农户养殖猪牛的房屋围墙进行挖洞,并分别视情况进行作案,对村民居住较集中的四人共同作案,对村民居住比较分散和单家独户的采取单独作案,将盗得的猪或牛赶出村外汇合,装上货车后运到外地出卖。四名被告人先后16次盗窃村民耕牛33头、猪仔30只,价格总计人民币2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唐某甲单独或共同盗窃l5次,盗得耕牛32头、猪仔30只,价格合计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唐某乙单独或共同盗窃11次,盗得耕牛26头,价格合计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樊某甲参与盗窃4次,盗得耕牛1l头,价格合计人民币6.3万余元;被告人樊某乙参与盗窃3次,盗得耕牛9头,价格合计人民币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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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接到村民的报案后,经过取证和侦查,侦破了此案,将四名偷牛贼一一抓获归案,在搜查唐某乙家中时,查获并扣押了其私藏于家中的一支射钉枪。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樊某甲、樊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乙同时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樊某甲、樊某乙事前共谋,事中分工配合,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等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9月4日,法院根据四名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樊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樊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唐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法院根据各个被告人参与作案的次数和给村民造成损失的情况,判决被告人赔偿村民们因耕牛和猪仔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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