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枪爆!群众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获重奖……

根据全区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要求,9月3日上午,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青秀万达广场举行全市集中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向广大群众展示今年以来全市开展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并制定了《南宁市公安局群众举报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及管理规定》和《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发放。

南宁市公安局群众举报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及管理规定

为推进缉枪治爆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程度调动、加强和鼓励人民群众提供涉枪涉爆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南宁市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南宁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及管理规定》,对举报查实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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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子弹30发、猎枪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2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非残旧)、地雷(非残旧)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查破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运输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2、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视情给予举报人员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破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生产、储存、销售、邮寄、运输仿真枪、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器具案件,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破获非法购买、持有、私藏仿真枪、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器具案件,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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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一)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两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电话和信件应属真实姓名,便于公安机关与举报人联系及奖金发放。南宁市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电话为110或0771-2891230,信件收寄地址:南宁市大学西路66号治安支队四大队。

(二)受理举报。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后要迅速通知辖区分县局或派出所核查线索,并做好电话记录,保存好举报材料原件。受理单位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避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三)申报奖励。受理单位指令办案单位核查线索后要负责跟踪核查结果,负责收集整理奖励申报材料向市局申报奖励。提交申报材料为:1、举报电话记录(加盖受理单位公章)或举报信原件;2、办案单位出具核查办案结果证明材料,附收缴的枪爆物品照片及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填报《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四)兑现奖金。奖励金每季度兑现一次,由治安支队每季度末审核各分县局申报奖励材料,集中向市局提交本季度全部奖励申请,市局计财处负责将举报奖励转入举报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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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一)举报情况涉及第一部分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相互间认识的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时间以受理单位接到线索记录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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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为了全社会和谐安宁,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铲除涉爆违法犯罪,共建和谐稳定社会!

来源:南宁警方、南宁治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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