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宝江畔花园绿地被围蔽施工,百名业主自发拆违,会触碰法律吗?

哐、哐、哐哐……9月9日上午9时许,惠州市惠城区江北金宝江畔花园,近百名业主自发对该小区内一块公共绿化地围蔽违建铁皮墙进行拆除。南都记者从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该局于今年8月12日,向违建单位惠州市镕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企业限期7日内,拆除其于今年5月3日在江畔花园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围蔽110米。

“现已超过限期拆除日近一个月时间,违建单位仍拒不拆除围蔽违建。”业主们称,鉴于该违法单位拒不接受城管处罚决定,为了保障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们决定自己动手拆除这些围蔽违建,以维护小区的祥和安宁。

南都记者在江畔花园入口处附近,看到一块上有“金宝江畔花园总平面布置图”字样的牌子,被施工方围起来的那块地,标识显示为绿化地,而另一块“江畔花园人防疏散掩蔽路线图”牌子,同样将那块地标注为绿化地。

“这块地是我们公司的,此前长期被业主们用于临时停车。”施工方、惠州市镕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一陈姓相关负责人则称,该公司于2016年收购该地块,现准备向市住建局申请幼儿园及地下车库报建手续,“在此期间给业主们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该陈姓负责人提供的一份土地权证复印件显示,该宗地使用权面积3529.1平方米,地类(用途)为科教用地,记事一栏还有“由天安(惠州)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让,并因改变用途”等内容。

而据江畔花园业主陈先生等人称,这块绿化地之前业主已和政府及规划局、信访局协商好不再改做其它用途,“因这块地我们买房时已标注的清清楚楚就是块绿地,原来要建幼儿园的土地已卖给了一小建小学,我们手上还有上访时的资料及政府的复函,发展商这么做就是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南都记者看到,惠州市住建局2012年8月15日签发的一份“关于江北江畔花园在现有绿地上建设幼儿园投诉的复函”显示,根据市规划委员会1999年6月10日审定的“江畔花园”总平面规划,该位置规划为一座9个班幼儿园,“江畔花园”开发过程中,该幼儿园一直未建,开发商将该地绿化。2008年7月19日,该局收到天安(惠州)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在该用地建设幼儿园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该局对该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到“江畔花园”业主的电话及书面投诉意见,该局要求建设单位与投诉人做好解释、协调工作,“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暂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律师说法:

“既然城管已经认定是违建,城管就有拆除义务。业主自行拆除违建,属于私力救济。”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施工方未经业主同意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小区擅自“准备申请”的工程建设,不仅是“违建”行为,而且是损害业主利益的“侵权”行为。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也已认定该工程建设属于违法建筑并勒令7日内拆除,业主有权请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督促施工部门拆除该建筑或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直接拆除该建筑。至于业主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的行为,属于排除不法侵害的私力救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业主还有权将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对此,你们怎么看?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