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南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五名被告均被判处监禁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

南县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涉案被告人朱某、陈某某、罗某、肖某、曹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监禁刑。

2018 年 2 月、3 月,被害人彭某某分两次共找被告人罗某借款 4 万元,之后彭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2018 年 3 月 22 日 15 时许,被告人罗某便以找彭某某索要债务为由,邀集被告人朱某,并通过朱某邀集被告人陈某某、肖某及陶某(另案处理 ) ,先后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内、茶楼卡座内、酒店房间内,期间被告人曹某也参与进来,在这过程中,被告人朱某、陶某、肖某、陈某某、曹某依照被告人罗某的授意,多次以殴打、威胁的方式逼迫彭某某还钱。至破案抓获时止,被害人彭某某被被告人朱某、肖某、陈某某、曹某及陶某一伙非法拘禁达 22 小时,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罗某、朱某、肖某、陈某某、曹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朱某邀集被告人陈某某、曹某、肖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起了策划、指使作用,被告人朱某起了邀集和实施犯罪、殴打他人的作用,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和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表现积极,均应认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曹某在实施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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