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出租敢饮酒 “的哥”生涯至此结

9月8日中午,直属三大队组织民警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没想到竟查获一名醉酒驾驶出租车的“的哥”。

当日14时许,在汉阳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执勤点,副大队长刘红鹏在例行检查过往车辆的违法行为时,发现一辆出租车形迹可疑,随即指挥该车停车接受检查。当出租车驾驶人打开车窗时,民警闻到了车内有一股浓烈的酒气儿。经呼吸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已达醉酒标准。

刘红鹏立即指挥队员将该驾驶人带至办案中心做进一步处理。经抽血检测,该出租车驾驶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6mg/ml,属于醉酒驾驶。在随后的询问中,刘某对自己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也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刘某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将受到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并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这就意味着现在被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的刘某不仅要面临刑事判决还将永远失去从事出租车驾驶的资格。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