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AA制,当今,如何适用法律“保住”房产?

夫妻生活AA制曾一度被年轻夫妻奉为时尚。“AA制”对应到法律领域的专业表述即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两种模式,其各有利弊。

下文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产权认定问题为例进行阐释。我国大陆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这一外观特征不是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关键,而其认定产权归属的核心在于该房屋产权是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

反观我国香港地区,情况则完全不同。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己婚者地位条例》规定夫妻结婚后,各自享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权利,且独立承担各自的债务。所以,根据香港地区婚姻法的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这一外观特征是认定该房屋产权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关键。除非另有证据显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可以依据该外观特征认定该房产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综合上述不难发现,在不同财产制下,房屋产权的归属认定差异很大。

那么,如何适用合适的法律“保住”我们的房产?这就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即如何让合乎当事人利益的法律被适用?这取决于基础法律关系的选择。依旧以房屋产权认定问题为例进行阐释,如果选择将该房屋产权的认定问题置于不动产所有权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果选择将该房屋产权的认定问题置于夫妻财产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中,则应当适用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不同的法律关系下,不同的法律下,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房屋产权的认定都不尽相同,如何“保住”房产需要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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