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8年9月10日教师节),阿里巴巴官方发布署名马云的通告:2019年9月10日,阿里巴巴20周年之际,马云将不再担任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由现任集团CEO张勇接任。其将继续担任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成员,直至2020年阿里巴巴年度股东大会。
无独有偶,8月31日,中国人大网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文称《电商法》)全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商行业不再是独立于监管风险的“世外桃源”。
春江水暖鸭先知。在“有法可依”的电商时代,马云一手打造的“电商帝国”,似乎要先于他的退休之日,迎来新的“巨变”。
而作为中国的“电商之都”,杭州在某种程度上也扮演了电商发展的风向标。
变化之一:电商经营者定义更明确
《电商法》出台,对于电商行业而言,接下来恐怕要迎来一系列变化。第一大变化是电商经营者的定义更明确了。
除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微商和目前越来越多的“网红”销售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
近年来,微商发展很快,但也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网络消费投诉多发,微商交易维权困难”占第一位。
微商交易中维权难的原因在于:“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出现纠纷,卖家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找不到商家。
《电商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据业内人士介绍,其中,前两类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电商经营者的表现形式。第三类是二审后新增的一类经营者。
变化之二:
电商卖家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二大变化是电商卖家也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
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零星小额交易等多个情况受到豁免。而在税务登记方面,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目前对电商也应当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电商法对此持肯定态度。
虽然这并不意味着马上要对电商卖家征税,但至少创造了相关条件。因为按照税法规定,要向纳税的主体征税,首先要确认纳税主体的身份和资格,确认谁是纳税主体、应该向谁来征税。所以从这一点来讲,这样一项登记程序的规定,也为依法征税和纳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这无疑给淘宝、拼多多平台上一些没有资质经营的卖家带来一个噩耗。单一靠低价来获取用户的方式将被摒弃。而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产品、更优质服务的平台商将越走越远。比如国美,一家已有31年零售经验的企业,无论零售行业发生如何的变化,国美一直坚持自营和品牌之路。而通过强大的供应链体系,国美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为用户提供性价比高的高品质产品。
变化之三:
不得强令卖家选边站,签“独家合作协议”
第三大变化是平台不得再要求卖家“二选一”。
现实中,有的大型电商平台出于商业竞争目的,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即强令卖家选边站,签订所谓的“独家合作协议”,只能在一家平台做促销活动等。对此,不少商家也苦不堪言,左右为难。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社会也多有诟病。
对此,电商法中有了相关的规定和处罚条款。
《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认为,这个条款在适用中应该鼓励竞争。在他看来,“二选一”应在适用上有所区分,鼓励竞争,主要限制处于明显优势地位的平台。我国除大平台以外,还有中小平台。中小平台根据自己的商业经营模式采取“二选一”的,如果没有明显优势控制地位,不应该属于完全受到管制的范围。
变化之四:
电商平台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不力要担责
第四大变化是电商平台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不力,要承担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回应社会热点,《电商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电商承担责任的表述之前争议较大,电商法草案也曾几易其稿,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后才改成“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是延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食品更关乎消费者人身健康,要求平台承担较高的赔偿义务。
补充责任是延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路,规范的是更广泛的线下场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时有不同。连带责任对平台的要求更高,可以作为消费者赔偿的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先找经营者,不足的或没有能力的,再找平台。
资料/ 人民日报、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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