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注】在微信群传播暴恐视频,佛冈一男子被行拘15天
近日,发布君从佛冈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获悉,男子宋某(石角镇三八村人),因在微信群内传播暴恐视频被警方口头传唤接受调查。佛冈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宋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案件仍在进一步的办理中。
日前,城东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名为“各类新闻交流群”的微信群内流传一暴恐视频,视频主要内容为两人在野外使用管制刀具对一人进行砍手砍脚,画面极度血腥暴力。
经查,警方锁定位于石角镇三八村的宋某有重大嫌疑,遂依法口头传唤宋某至佛冈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讯问,宋某如实供述了其在微信群传播暴恐视频违法事实。宋某交代,其于8月7日17时37分,从一微信群里看到该暴力恐怖视频,出于好奇和急于与群友交流的心理,将该暴恐视频转发到“各类新闻交流群”中进行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宋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案件仍在进一步的办理中。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处理。同时,希望大家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佛冈新闻信息中心
来源:平安佛冈
采写:谢采容
编辑:欧阳苏清
值班主任:冯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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