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改编《一分钱》被拘,不冤
据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通报称,2018年9月9日10时许,薛某桥受一传媒公司雇佣,在中心街美尚城为某电器开业做宣传活动主持。在与现场观众互动环节中,薛某桥故意将儿歌《一分钱》的歌词改编为带有明显侮辱人民警察的内容,公然向现场众多围观群众演唱,造成恶劣影响。经群众举报后,薛某桥因寻衅滋事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9月11日人民网)
此事很快上了实时热搜并在网上引发热议。大多网友认为,警察为我们辛辛苦苦,不该侮辱人民警察。但有些网友却认为唱的没错,相关公安部门应该举证改编后的内容哪句是“明显侮辱人民警察”。仔细分析目前流传的版本,改编后的歌词基本是针对警察中的负面行为进行反讽的。在笔者看来,这样改编《一分钱》被拘5天不冤枉。
诚然,《一分钱》是首歌,改编后也是歌,应该宽松地对待艺术,但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这首歌只是私人场合的改编演唱,那是个人的情趣格调问题,不必较真。但是,这件事的背景是这首歌的演唱是在公共场合,而且用于商业活动。那就要说道说道了。
首先,《一分钱》这首歌是著名作曲家潘振声1964年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009年5月14日22时10分,潘振声因脑血栓在南京逝世。《一分钱》这首歌的专有权还在保护期限内,因此,演唱者侵犯了这首歌的知识产权,按照著作权损害赔偿的普遍标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定额赔偿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潘振声的后代有权要求赔偿。
其次,《一分钱》这首歌被几代人传唱,可以说已经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精神遗产。演唱者改编(或利用他人改编)的歌词“叔叔拿着钱,买了一包烟……”既是对群众情感的亵渎,也是对警察群体的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次,在公共场所演唱改编的这首歌,容易激起一些受过警察处理的人的不满情绪,这种即时性的非理性不满情绪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对公共秩序产生潜在威胁,这适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综合起来,改编《一分钱》被拘5天,警方已经够宽容了。这件事也提醒一些人,对一些作品的改编及其传播,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一旦形成公共效应,可能就面临着法律的处罚。(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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