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保险目前在各大中小学校园盛行,开学时在学校花几十元钱给孩子购买一份学生幼儿保险,价格实惠又能防范孩子疾病风险,这是很多学生家长都经历过的事。然而,低价购买的学生幼儿保险在孩子患病理赔时却遇到了重重难题。近日,汝城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何某系一名小学生。2017 年 2 月 24 日,原告根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学校投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的宣传资料向被告投保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并通过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用 30 元。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并未要求原告及家长签署投保回执。2017 年 3 月 15 日,原告因症状性癫痫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病情为(右顶叶)混合性神经元胶质肿瘤 - 节细胞胶质瘤。原告住院治疗 34 天,支出了医疗费用 116836.57 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多次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原告所在学校投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投保宣传资料,原告通过学校统一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用,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保险合同,但被告收取了原告交纳的保险费用且未提出投保异议,原告与被告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在学校投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的投保宣传资料中保险条款及保障方案均属格式合同要约,虽然其后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及免责情形,但是,被告未向原告及其家长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据此,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即向原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 元和附加疾病住院保险金 8000 元。
法官说法,购买学生幼儿保险时,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学生家长也应当对投保人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张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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