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13日讯(记者 梅建明 通讯员 刘昱彤 陈欢)不久前,南京浦口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建设中队接到报警,称辖雨山路靠五里桥路路口有辆摩托车和电瓶车碰擦,电瓶车车主受伤现在站不起来,需要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两方驾驶员都在现场。不过,现场一名市民告诉民警,摩托车驾驶员撞人手逃逸,是被他们骑电动车从马路对面的小巷追回来的。经勘察现场及调查后,民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项某涉嫌肇事逃逸,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而追到项某的好市民姜先生属于见义勇为。
民警在调取现场现场监控后发现,伤者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事发路段突然左转弯横过道路,后方摩托车在避让过程中撞到了电动自行车。因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突然横过道路,责任较大,但出警民警发现摩托车驾驶员有离开现场的情况。
经继续调取监控后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在事发后将摩托车推至路边,后趁其他人围着伤者,他骑上摩托车发动后准备离开,这时有人跑到摩托车旁边将摩托车后轮抬起,阻止了摩托车的驶离,并在第一时间将摩托车钥匙拔下。约五分钟后,摩托车驾驶员再次一个人过马路离开监控视频范围,后有人骑电动自行车往摩托车驾驶员走的方向追过去。
基于监控视频所反映的内容,民警询问了摩托车驾驶员项某,但他拒不承认逃逸事实,借口称离开现场是去喝水。不过,在事实面前,项某低头沉默不语。结合现场证人姜先生的证言,考虑到摩托车驾驶员逃逸的情节,浦口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而项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此次事故因为姜先生在现场,发现项某的逃逸行为并及时的阻拦,又在项某第二次逃离现场后仍然不放弃将其追回,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最大的支持,属于见义勇为。
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也给项某一个深刻的教训:如果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该起事故不会承担多大的责任,更不会有拘留的处罚,结果心存侥幸,试图逃离,最终害人害己。
图为事故发生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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