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5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为失主挽回经济损失6000元。
8月22日16时30分,罗女士报警称:“今天中午,我将自己的银行卡拿给儿子曾某超到孔明像旁的农村信用社自助取款机存钱,因曾某超存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后被人取走6000元,请公安机关帮忙找回。”接警后,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并经多方追查,于9月4日9时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生抓获,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生于8月22日13时许到同一ATM机上取钱,发现ATM机上插有一张银行卡未退出操作页面,于是先后2次提取现金共6000元占为己有。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察蜀黍提醒大家:
【1】在使用ATM自助取款机后,谨记将自己的银行卡取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在使用ATM自助取款机时发现未拔出的银行卡,先不要进行任何操作,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若无法与银行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请及时报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形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思茅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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