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8时30分左右,鼓楼大队民警刘明春在杨桥路二环路口执勤时,遇当事人谢某辰(女,福州人,身份证号350102********2443)骑共享单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民警在纠违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民警执法、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无理纠缠,经民警警告后当事人仍不配合,随后民警对当事人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进行传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轻微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上十日以内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查:执勤民警现场处置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当事人阻碍情节轻微,到案后认错态度好,随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警告。
交通警察
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创造安全有序地道路交通环境等方面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与群众直接面对面
他们每天都会处置
各种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
然而,有些人
无视交通规则
无视警察权威
警方提示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法律底线不容挑战!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捍卫者。阻碍执法是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和漠视,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更是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
公安民警一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如对执法存有疑义,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普法知识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