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业主:物业服务不好 = 拒缴物业费,法官:法律可没这么说!

物业就相当于是买房后的一个售后服务,物业好坏直接关系到居住舒适度和安全等。小区物业服务不好,不少业主也是没有办法,只有用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来抗拒。

王先生在2004年入住某小区,

刚开始时,

王先生根据与物业公司

签的合同按时缴纳物业费,

但是在2012年1月之后就没有交了。

咋回事?

原因是当年1月5日,该小区4户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其中就包括王先生家。“我家中损失财物5000余元……物业公司承诺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治安防范万无一失。”

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安防措施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家中财物被盗,应依法依约承担责任,“我事后就财物被盗及未交物管费的原因,无数次找物业公司协商,都没得到解决。我并不是无故拖欠物管费。”

法院审理认为

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官表示,王先生家中被盗,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因物业服务不当因素造成,故法院对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数年来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违约金共6000余元。

律师说法:

不能以财物索赔为由折抵物管费

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梁世辉律师认为,业主拖欠物管费和财物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财产损失要找物管公司索赔,业主可找物管公司协商或另案起诉。“物管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结合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和物管合同来看。业主需支付的物管费,与物管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简单折抵了事。”

现象延伸:

不交物管费,业主购电受限制

因物管费引发的各种矛盾在每个小区都时有出现,业主拒交物管费的理由五花八门――房屋质量不过关、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消防设施成摆设、电瓶车在车棚被偷、自家的停车位被非法占用――各种各样的理由,让物业公司在收取物管费时不仅遭遇冷眼,甚至收不上来。于是,不少物业公司因业主不交物管费而开始限制业主购电,使得这些愈演愈烈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实际上是受供电部门委托代收电费,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无权作出限电、限水的决定。

律师说法:

物管无权作出限水限电决定

“业主应依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因业主不交物管费,限制业主买电也是没理由的。”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梁世辉律师说,业主不交物管费,物业公司可与其进行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因此限制业主买电;同时,业主不能无故拖欠物管费。“业主得树立合同意识,明确权利义务,签订了合同,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交费。”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梁世辉律师说,至于服务的质量好不好,那就要看有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法官在判案时会对物业费酌情考虑进行核减。“业主在遇到涉及自身权益的事情时,应理性维权,如果一味拒交物业费,反而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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