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证电三轮拖拽交警20多米,驾驶人被拘留

无牌无证驾驶三轮车被交警拦下,本该虚心接受处罚、教育,但家住上街区的王某为了逃避处罚,竟不顾危险,骑着电瓶三轮车将拦截他的交警拖曳了20多米。这一幕被路口监控记录了下来。

路面监控记录,9月7号15点48分,一名执勤交警在交通路口对一辆无号牌三轮车进行检查时,三轮车突然加速向前行驶,让执勤的交警措手不及,抓住三轮车的右边门并大喊让其停车,但是王某非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加速前行。在此过程中,民警来不及放手,被挂在三轮车的右侧车门处拖行了20余米,在这位交警强行拔了车钥匙才迫使车辆停了下来,车停下来后,在交警拾起被挂掉的帽子后就开始被从车上下来的王某谩骂、推搡、抢夺被拔下的车钥匙,直至将交警推至路边人行道,面对谩骂和推搡,这位交警一直在退让,竭力控制自己的情绪,没有对王某有任何肢体动作,只是打电话请求支援,几分钟后,随后赶到的支援民警将王某带离了现场。

这位被拖拽执勤人员就是上街区交巡警大队一中队的辅警王瑞。在被拖行中他的手臂也被擦伤,而肇事司机王某没有受到任何伤害。

违法嫌疑人王某交代,他在路口被交警检查时,因为没有任何有效证件,就知道交警一定会扣留他的三轮车,为了不被扣留车辆,见现场只有这一个人执勤,就萌生了先跑了再说的想法。没想到这个交警太较真儿,就是不撒手,就想着他怕了肯定会撒手,所以没停车,谁知道这个交警拔了他的车钥匙,车才停了下来。当时敢骂他、推他、夺钥匙就是因为没跑成太生气,再看他也就二十岁出头,肯定是没参加工作几天,“小警察一个”!也不敢把他怎么样,所以才……。

据了解,自7月以来,全郑州市范围内正在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活动,其中针对电动、机动三(四)轮车无牌无证、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是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上街交巡警大队已经先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了广泛宣传,并持续对四类车辆进行着严格的管理,严禁这种无号牌电动、机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

王某的目中无人、胆大妄为、胆敢挑战法律尊严的恶劣行为最终为他酿成了苦果。目前,王某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上街区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最后,蜀黍要提醒广大群众,如遇到交警执勤检查时应当配合交警执法,不要一时冲动做出过激不当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普及: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重要力量,是为武装性质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他们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国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遇到人民警察正在执法时,要积极予以配合,不能辱骂正在执法的警察,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警察的执法,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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