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些医保骗保行为,通通不可有!
在你身边,有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儿?
本该自付的医疗费用几经“手脚”变成了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又或者,传递假数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以下这些不可取!!这些可都是违法的!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一:某村村民阮某某在照顾退休教师何某某期间,多次持何某某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频繁的在多家医院和药店就诊并配取药物,其中配取的糖尿病和皮肤病药物提供给其丈夫陈某某服用,甲状腺药自己服用。阮某某持何某某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结算相关医疗费用,发生违法医保基金支出4438.01元。
处理情况:责令阮某某退回违法医保基金支出4438.01元,并处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8876.02元。
案例二:接群众举报,发现某药房销售的药品参芪五味子胶囊医保价格高于现金价格,该行为违反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造成我市医保基金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情况:责令该药店退回药品差价130元,并处三倍费用核减390元;暂停该药店医保服务资格3个月;要求药店要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医保政策的培训,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医保骗保将收到什么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的行为。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骗保行为呢?大家往下看!
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诊、住院的。
2、将应当由参保人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挂床住院或者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人收治住院的。
4、为参保个人采用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度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配药的。
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7、协助参保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9、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10、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会保障·市民卡的。
11、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2、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3、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1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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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侯百
校对:逗丁、剑风
审核:旭敏
来源:台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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