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对男女同居生下男孩,不料被男方父母抢走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法院判非婚生子由原告吴女士抚养。

原告吴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07年认识并在一起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告于2010年4月生下了一名男婴小张,被告父母得知被告有一男婴后,想把小孩抱回去抚养。2010年7月,张先生家人将男婴抱走,吴女士遂拨打110报警。双方因小孩抚养问题产生纠纷不达成一致意见,吴某遂诉至法院。

(网络配图)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小张虽系原告、被告的非婚生子,其合法的权利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小张未满周岁,年龄尚幼且处于哺乳期,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智力发育。小张出生后,一直与原告吴女士一起生活,原告吴女士依法对其履行了抚养义务。综合该案的事实和实际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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