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商法的现代化与当代经济法的发展研究,新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论》于近日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二十五年《消法》变迁
1993年,我国制定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五年来,几经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完善,消费者权利意识日渐增强。但身处转型时代,社会快速变化,新现象层出不穷,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旧任重道远,如储蓄者的权益问题、公益诉讼问题等。
研究《消法》二十五年、在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之前就参与调研、论证的著名法学家乔新生说,“《消法》是一个小小的窗口,但从中可以看到大千世界,看到中国二十五年的变化”。
二十五年,权利意识的觉醒
从第一部《消法》颁布至今,已经二十五年。“这二十五年,也是中国权利转换的二十五年。以前打假靠政府,到现在,已经有太多人主动打假,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和专业的打假公司”,乔新生说,“其实也是中国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过程,是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过程。”
打假的主体在变,打假的对象也在变,乔新生说,“过去遇到有明显的质量问题的商品,才会想到要打假,要维权,现在人们开始关注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如38元大虾的事件,大虾是真的大虾,也没什么质量问题,但它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
有时候,乔新生觉得,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其实已经走到法律的前面了,“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河南一位女老师,丈夫醉酒后身亡,酒本身没有问题,但那位老师认为,为什么酒瓶上没有喝酒有害健康的标识呢?所以她把酒厂告上了法庭,一审二审都输了,因为饮料、酒类和烟草不一样,没有必须标明有害健康的规定。但这之后,相应的标准做了改变,酒类的标签上,不再写高粱、大米这些原材料,而是必须标明酒本身的成分。所以那位女老师虽然输了,但也赢了。后来《消法》修改,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条款也做了较大的改变。我想,这或许也是消费者促进法律完善的证明”。
惩罚赔偿,仍需要寻找平衡
在消费维权的案件中,惩罚性赔偿一直都是一个争议重重的问题,赞同者认为应该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此来减少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但也一直有人反对,认为过重的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维权的现象。
乔新生说,“其实过度维权有两种,一种是消费者的过度维权,一种是经营者的过度维权,两者是同时存在的。这也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甚至在过去,很多地方法院不愿意判处惩罚性的赔偿,认为这可能影响正常经营,乃至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到现在,惩罚性赔偿已经很普遍了,人们也大都认可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但如何解决过度维权的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权益保护之间,寻找到平衡,可能还需要更长的时间。”
权益保护的进步和完善,许多时候,都要经历漫长而激烈的博弈,乔新生说,“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如此,整个《消法》的完善也是如此。在过去二十五年中,《消法》本身也是在不断的博弈中一步步前进和完善的。比如《消法》覆盖领域的问题,过去有不少行业都是《消法》无法覆盖的,如铁路、民航、金融等,到现在,这些禁区被打破,任何领域的消费,基本上都在《消法》的保护范围中”。
社会变化,还有问题待解决
社会是动态的,法律也同样需要不断地进化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现象,在新出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论》中,乔新生提出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金融储蓄中储户权益的问题、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等。
“有些是新出现的问题”,乔新生说,“如《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相应责任’问题,这是以前没有的,《消法》应该如何呼应?”
还有一些,则是一直都存在争议,至今仍难以解决的,乔新生说,“比如金融储蓄中储户权益的问题,我们没有《储蓄法》,储户权益如何保障呢?过去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储蓄是不是消费?储户算不算消费者?美联储有一个金融操作指南,非常庞大,翻译成中文,恐怕有几百万字,法国等也有相应的金融消费的规定,这方面,我们是否可以借鉴呢?还有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也是一直以来的难点。此外,还有两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一个是消费者组织的概念问题,如业主委员这样的社会组织,能都行使法律权利?一个是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惩罚性赔偿往往和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有关,如按照商品价格判处数倍的赔偿等,但公益诉讼中不涉及损失的问题,怎么计算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呢?”
北京晨报记者周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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