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360度拍案说法/时时拍案说法,全文1384字,阅读全文3分3秒。
越来越多各种形式的保险的出现,不仅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而且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时间及可保风险这四个因素在保险中缺一不可,那机智的你肯定有问题了,如果缺了呢?
余小姐辞职后与一家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负责行政部门的相关事务,合同期限是2014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合同表明试用期是3个月,月薪为6800元。但在2月7日下午,余小姐因腰椎疾病赴医院治疗,医生开具了5天的病假。可经过治疗后,病情不太理想,2月12日,医生通知余小姐入院接受手术治疗。然而,让余小姐没有想到的是,病号准备出院办理手续时她发现,自己的医保账户正处于封存状态,并不能享受在职职工的所享有的医保待遇,最终余小姐万般无奈之下只得自己承担了4.7万元的医疗费用。
事后余小姐了解到,自己在2013年12月辞职后,原单位于2014年1月7日已为她办理了账户转出手续。但是新公司确是在2月17日才为其办理社保登记的相关手续,而且1月份的社保费用直到3月份才补缴。然而正是因为这1个多月的时间差,导致了其医保账户被封存,在住院后不能及时的享受医保待遇,反而自己全额支付了高额费用,真真是苦不堪言。
在余小姐看来,自己与新公司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实际也在公司工作,但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费,导致其出院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全部4.7余万元医药费中原本属于医保可报销的部分2.56万元。
然而就在余小姐与公司的协商时,公司却认为余小姐是1月19日入职,公司在2月17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未超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合法期限,而且余小姐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是因为其个人账户被停止计入,而停止计入的原因又是劳动关系转移产生的正常情形,并不属于公司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余小姐最终无法承担缴费后的生活压力,只得与该公司对簿公堂。那么究竟谁该为医保负责呢?
【以案说法】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小姐在1月19日入职新公司处,按照常理,可自1月19日起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余小姐在入职前,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新的公司也有充足时间为余小姐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障碍。但公司直至2月17日才为余小姐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导致余小姐的医保账户被封存而无法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小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能免责,相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期限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社保登记及社保费缴纳的相关情况,尽快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保费。考虑到办理手续的空档期间职工可能发生医疗费,用人单位应向社保部门先行作出备案,防止出现因社保费缴纳不及时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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