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自始自终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

3、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后被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为劳动合同无效。

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受到法律保护,还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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