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车位紧张?长宁这个地方把问题解决了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目前社区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及插电式混动汽车的数量猛增,有关汽车私人充电桩安装矛盾也开始凸显,住宅小区特别是售后公房和老式里弄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出现诸多问题。这个问题究竟怎么破?

2015年7月1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江苏路街道走访调研过程中,街道发现从实施的情况看,该《暂行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1

公共停车位充电设施共享难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公共停车位充电设施属于全体业主,人人均可共享。但实际操作中,因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共享的模式,这些充电设施的使用权往往掌握在第一位要求安装的业主手上,有的甚至捆绑了私人的电表帐户,这为其他业主的使用增加了人为障碍,从而引发了矛盾和冲突。

2

资源配置浪费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由于安装充电设施时需要勘察、开挖、敷管、排线等各种作业,必须由物业和其他业主配合完成并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影响,需要较大成本,因此该条规定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3

“公地”权利模糊和程序瑕疵

《暂行规定》附件1第一款规定:

“业主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用户申请为用户登记充电桩安装事项,并在登记证明上盖章;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登记证明上盖章。”

以售后公房小区为例,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实际只在相关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内,此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实际并非业主所有,在暂无单位或其他人员拿出证据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相关住宅业主划线停车只是临时使用性质,因此业委会实际无权对这类车位进行处置出租,也无权定性“长期固定车位”,因此也无权在私人充电设施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和盖章。但通常业主和供电部门均不充分掌握土地使用信息,一旦居民之间对车位定性和使用以及安装私人充电设施产生纠纷,在供电部门依据业委会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实际部署安装私人充电设施后,势必引发后续法律矛盾。

为此,江苏路街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产权车位以外的公共停车位,只能安装刷卡和单次计费的充电设施,且此类充电设施不捆绑私人电表账户;

明确不使用或暂不使用的充电设施以转让、出租和销户为主,不建议拆除。如确需拆除的,条例要明确拆除的类型,以减少资源浪费。

针对售后公房等老小区,在属地房管办明确可以临时使用的部位,建议由房管办审核共享充电设施申请,并明确一旦土地临时使用状态变化,有关共享充电设施经房管办同意即可拆除或迁移。

对长期固定车位安装私人充电设施的规定,则建议完善供电部门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证明,明确长期固定车位必须与产权车位产权人或非产权车位的土地使用权人建立一年以上长期租赁关系,同时明确申请安装时除必须由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居委会签署同意意见外,必须提供车位产权人或有关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证明和事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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