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继子与继母未形成法律上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案件回放

杨某和张某去世后,其子女因杨某与其前妻之子能否继承张某遗产产生分歧

杨某与妻子张某共生育三儿一女,杨某与其前妻生育一子。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又育有四个子女。杨某前妻之子于2003年去世,张某于2004年去世,杨某于2006年去世。杨某去世后,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女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由于杨某前妻之子先于杨某和张某去世,所以在杨某和张某去世后,产生了代位继承的情况。对于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对杨某遗产份额的继承,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女均无异议,但针对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份额,杨某与张某的子女之间产生分歧。

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的代位继承人能否继承张某遗产?

法院判决认为,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可以继承杨某的遗产,但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在杨某与其前妻离婚后,跟随杨某前妻改嫁到外地共同生活。其成年后没有同继母张某共同生活过,且代位继承人未针对形成扶养关系的基础事实进行举证。故法院认定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与张某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张某遗产。

因不服法院判决,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的代位继承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的代位继承人认为,张某和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形成继母子关系,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对张某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旧社会形成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对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判断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能否继承张某遗产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与张某未曾共同生活过,没有对张某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不能认定杨某前妻之子对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扶养义务。故法院认定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与张某未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并无不当。

案件点评

没有形成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享有继承权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卢嘉旭

法定继承,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见,法定继承人包括“继子女和继父母”。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姻亲关系;另一种是形成扶养关系的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权利,继子女在成年后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由于代位继承人是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所以其参与第一顺序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既没有在未成年时受到张某的扶养教育,也没有在成年后对张某进行赡养扶助,所以他们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故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杨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其代位继承人同样不能代位继承张某的遗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在旧社会形成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对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

(本文刊载于2018年9月20日鹤壁日报)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