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有没有效,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出现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等,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 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 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二、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有没有效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合同无效的,债权无效从而造成抵押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合同无效的,债权无效从而造成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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