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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发前5天,台湾花莲发生6.5级地震,伊女士母女三人取消了台湾行,因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伊女士三人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职工国旅总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今天(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伊女士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无过错,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退还伊女士三人。
行前5天6.5级地震 安全考虑游客退团
今年1月,44岁的伊女士想利用寒假带两个女儿赴台湾旅游,遂通过朋友张某联系,报名参加了职工国旅总社组织的台湾环岛八日游,出行时间为2月11日至18日,伊女士通过向张某转账,支付了团费总计23100元。
2月6日23时50分,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6.5级地震,并提示后续可能发生大级别余震。2月7日下午,原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发布《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内容为“2018年2月6日23时50分,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家旅游局提醒游客密切关注台湾地震风险,近期暂勿前往花莲及相邻地区旅游;提示旅行社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该风险区域,要求旅行社组织已在该区域的游客及时调整行程并撤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妥善做好游客安全工作。如遇危险及时求助。该提示有效期截至2018年2月21日。……”
2月7日15:23,伊女士微信联系张某,表示“台湾6.5级地震,我想退团了。旅行团没什么动作吗?”。张某回复称台湾的团队都是正常走,没有任何影响,如果退团航空公司不退款,等于全损。当晚19:35,伊女士再次联系张某,转发了原国家旅游局的公告,并表示“越想越害怕,你看能不能给我退了”等。张某仍然回复退团需承担全部损失。
2月8日15:26,职工国旅总社通过张某,以微信方式向伊女士发送了《出团通知书》,其中包括台东-花莲、花莲-台北的行程。伊女士收到后,回复张某称“我不去了”。
调整线路正常发团 团费全损游客自担?
2月8日国航官网发布了声明,对于2月7日零时前购买的,旅行日期为2月7日零时至2月23日24时的客票(票号999开头),且定妥国航自营涉及台湾航线航班的旅客,可以免费办理一次变更或全额退票。伊女士认为,根据国航声明,机票可以全额退款。于是,针对旅行社拒绝退款问题,伊女士从2月8日即开始前往相关部门投诉,但职工国旅总社始终不同意退款。
伊女士主张,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其已明确表示终止台湾行程的情况下,职工国旅总社违背游客意愿,放任损失扩大。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月7日解除,判令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款23100元。
职工国旅总社辩称,伊女士于2月7日19:35通知取消行程,该旅行社已明确告知取消行程将造成全额损失,并承诺保证游客安全,建议伊女士三人继续参团,以避免损失。在明确告知和提示的情况下,伊女士三人系在认可全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取消行程。2月11日该团如期发团,实际发团人数15人,行程中旅游线路将花莲变更为新北。因伊女士三人未出行,出团人数低于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地接社账单费用上涨。伊女士三人机票款10548元、保险签证费1200元、地接社费用(无法具体对应金额)均已实际发生。而国航退票仅针对散客,不针对团体游客。综上,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成团最低人数为16人;行程开始前遇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赴台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月7日17:58,职工国旅总社为伊女士等三人完成了往返机票预订,电子客票号均为999开头,票价金额共计10548元。2月8日,伊女士三人的入台证获得签发,职工国旅总社主张办理入台证产生保险、签证费用每人400元。地接社出具的《团体确认书》显示15人结算团费71663元,补差价7500元。
不可抗力游客解约 扣除费用退还余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台湾花莲地震及可能发生的余震构成不可抗力,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时间在原国家旅游局提示有效期内,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伊女士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月7日伊女士仅表达了退团和沟通协商的意愿,对退团的后果进行询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2月8日收到《出团通知书》后,因《出团通知书》行程仍包含“花莲”地区,未变更旅游行程路线,伊女士有理由认为《旅游合同》履行会受到影响,其回复“我不去了”,双方的《旅游合同》在2月8日解除。
《旅游合同》解除后,职工国旅总社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关于机票款,在机票购买前,伊女士已经提出退团的意向,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旅行社仍然为伊女士三人预订机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对损失的扩大,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关于预付地接社费用,法院认为,伊女士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职工国旅总社在不足成团最低人数的情况下仍然发团,造成地接社费用上涨,增加的成本不应由伊女士等人承担。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月8日解除,判决职工国旅总社退还伊女士三人旅游费16000元。一审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伊女士表示需要考虑,同时她也对判决的结果表示满意;职工国旅总社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诉。
(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通讯员 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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