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拆迁方的一句”你搬迁之后补偿肯定比别人高”该不该信?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大,不少老百姓家的房屋都面临着拆迁。不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经常会使用各种阴招让被拆迁人搬迁,比如各种福利诱惑、噪音逼迁、骗拆、强拆等违法手段层出不穷,使很多被拆迁人的权益却受到了侵害。

凯诺拆迁律师谈补偿

其中,还有的拆迁方通常会利用部分老百姓的单纯、不懂法律意识或法律意识较薄弱、不懂拆迁规则的因素告诉被拆迁人说:你可以先搬,搬完之后你的补偿肯定会比别人更高或者是说会有额外的奖励等。

对于这种情况,凯诺律师说在现实拆迁中非常的多,拆迁方利用了老百姓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弱点而对此埋设下的陷阱,在接待过的当事人中就有人因此轻信了拆迁方这样的话,从而导致自己的补偿大大的减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之所以用法律条文将“先补偿,后搬迁”固定下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也是为了减少被征收人在没有拿到合理的补偿时就被强拆。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是处于弱势的,不管是在法律方面还是拆迁程序方面都懂得非常的少。因此,对于“先补偿、后搬迁”,老百姓一定不要轻信拆迁方的话,否则可能后果就非常的严重。那么,在拆迁以及过程中,还会经常出现哪些“陷阱”呢?

拿拆迁政策说事儿

地方拆迁部门所谓的拆迁政策,自然是为了其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为了行使其职权和方便其管理所用。在现实中,拆迁方大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拆迁方所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不敢反驳,不过对于这种其实这是错误的。

虽然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已经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的大纲,任何地方政策也不能偏离法律设定的规定,所以只要被拆迁人把握住这一原则就不会轻易地被征收方所牵制了。

评估报告有失公平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可是实践过程中,在评估报告上面可是让被拆迁人吃了不少的苦头,很多拆迁方直接自己就确定了评估机构,根本不会与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而且拆迁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也并不能保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更是让被拆迁人瞠目结舌。

拆迁时为了公平起见,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本没有问题,可根本问题就出在具体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出的价格自然是“内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而被拆迁人若自己找一个评估机构,评出的结果,政府又不予认可,因此就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水平。

空白补偿协议的签订

在拆迁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就很天真的相信了拆迁方的口头承诺,稀里糊涂地签订了协议,或者屈服于拆迁方的恐吓、威胁等非法逼迁手段而无奈签字,甚至还有一部分被拆迁人竟然在“别人都签字了”的随波逐流中签署空白协议。因此大家在补偿不合理的时候,不管拆迁方使用什么手段都不能签补偿协议。

对于空白协议,凯诺律师建议大家最好是别签,一旦签了发现有问题那么这时候该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应,维权就比较的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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