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辽阳的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起诉。
2018年5月10日,李先生在天津乌梅未来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购买了一盒112g康师傅方便面,价格为5元。但是,李先生发现这个盒子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10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所以已经过期了。李先生找到了这家商店,并要求商店退还他自己的5元方便面,然后补偿他1000元。
然而,该商店认为李先生故意为了索赔而购买过期商品。此外,这盒过期方便面并没有给李先生造成实际损失,也没有损害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当李先生未能捍卫自己的权利时,向法院起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先生的购物收据和货物实物照片证明他已经在被告的西南角店购买过期食品,这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投诉商品中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因此,当李先生于2018年5月10日购买时,货物已经过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已知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外,还要求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十倍或三倍的损失。如果赔偿金额不到一千元,则为一千元。李先生行为符合法律,法院支持。
法院的判决如下:天津乌梅未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李先生的人民币5元;李先生收到退款并将康师傅112g方便面盒送回天津乌梅未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天津乌梅未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了10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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