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聊天软件泄露工资条,员工被开,公司赔偿12万

2011年10月,周某入职某公司,岗位是业务拓展。公司《员工手册》、《聘用通知》《阳光手册》等均含有薪资保密的条款,还签订有《保密协议》。

祸起工资条

周某是某匿名聊天软件朋友圈中的成员。2014年12月8日下午6:54,该朋友圈中出现一张工资单局部截图,主要包括三个具体数字:社保缴纳数额493元,个人公积金缴纳数额368元,个人所得税(月工资)5300.64元,无人员姓名及单位名称。

该截图的标题为“怎么算”。也引起了大家的猜测。不少网友留言评论了。公司迅速调查

公司发现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在同年12月16日形成调查报告,结论为:

1、该工资单为周某2014年11月工资单。

2、周某薪资邮件由系统自动发送到周某邮箱后,未向其他邮箱转发过。

3、匿名聊天软件的截图系公司邮箱手机客户端上截取的薪资邮件,周某邮箱绑定的手机与周某自用手机相符,无其他手机同步过周某的邮箱。

4、周某在与调查人员沟通后,异常的删除了手机中的匿名聊天软件,而不是保留进而向公司举证。

公司认定,从证据和逻辑判断,泄露薪资的行为系周某所为。

处理意见:解除劳动关系。坚决开除

2014年12月29日,公司工作人员与周某进行了谈话,周某认可其手机上原来装有匿名聊天软件,后来出了泄露工资单的事件后就删除了该软件。

其手机上绑定了公司的公司邮箱,泄露的信息为其邮箱收到的薪资邮件,但其表示不知道泄露的原因,并表示有可能别人能进入其邮箱,别人有可能知道其邮箱密码等。

2014年12月29日,公司向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拒签该通知书。同日,周某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2015年1月9日,公司召开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申诉会,周某陈述薪资邮件没有对外转发过,亦不认可是其本人泄露工资单。

2015年1月9日,公司形成申诉会情况报告,其中载明疑点为:

1、从匿名聊天软件上截取的图片分析,图片中反映出截取图片的手机打开了蓝牙功能,可能存在他人盗取周某手机截取图片后通过蓝牙转发到其他手机的可能。

2、可能存在他人知晓周某邮箱密码后登录网页版邮箱后做出截取图片外发的情况。

但公司申诉小组又通过分析否定了以上疑点。2015年1月16日,公司再次向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维权

2015年1月23日,周某申请仲裁,被以不属于该委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周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法院起诉,诉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7297元(22471元/月×3.5个月×2)等。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匿名聊天软件中所发帖子为匿名贴子,网友在评论帖子时也完全匿名。泄漏在匿名聊天软件的涉案截图所载明的三个数据虽然与周某2014年11月工单上的数据一致,但该截图工资单并未出现周某的名字以及公司的名称。

在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时,周某未认可是其泄露了该工资单,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周某泄露该工资单只是公司的分析、推测,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周某所为,故公司据此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周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0657元,超过了2014年南京市平均工资的三倍,故补偿标准按照市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公司应向周某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23387.25元(70507元/年÷12个月×3×3.5个月×2)。

判决:公司10日内一次性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387.25元。周某与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其中公司辩称,根据与周某的谈话记录及申诉会的内容,周某承认匿名聊天软件上泄露的信息是其邮箱收到的2014年11月份薪资邮件,且匿名聊天软件中的截图是由周某的手机客户端发出,周某的邮箱密码于2014年11月24日修改,他人无法得知其新密码,故可排除截图系由他人从周某的邮箱中盗取并发布。

根据《阳光手册》和《保密协议》及聘用通知书的相关内容,员工工资属于高度机密,周某有保管和管理个人薪资信息的义务。

《保密协议》第2.1中2.1.1条约定周某通过与公司的劳动雇佣关系而知悉的经营信息需要保密,周某本人的工资属于上述经营信息的范畴。

因此,公司据此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重要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经本院审查,公司主张《阳光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但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上载明的内容仅为BP(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反馈后,请律师整体审核后发布《阳光手册》,该邮件的收件人是公司企业文化部工作人员,故该邮件不足以证明《阳光手册》的制定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与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的事实,周某对此亦不予认可。

因此,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阳光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信息包括与经济、计划、营销或技术有关的信息,公司主张员工工资属于上述信息的范畴,缺乏依据,故公司主张其根据《保密协议》的约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开除,应负举证责任。公司虽提供了调查报告、谈话记录、申诉会情况报告等证据,但仅是公司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的结论,周某从未承认是由其在匿名聊天软件朋友圈发布了工资截图。

另外,匿名聊天软件朋友圈的截图仅显示社保缴费数额、公积金缴纳数额、个人所得税数额,未显示人员姓名、公司名称、工资总额等其他具体信息。

虽然匿名聊天软件朋友圈的跟帖网友猜测了发帖人所属的公司及级别,但仅是他人的猜测,发帖人未对跟帖进行正面的确切回复,故不足以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也不足以达到让他人知晓公司工资信息结构的效果。

综上,公司以周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依法应向周某支付赔偿金123387.25元。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点评

匿名并不代表保密,网上隐私泄露也无所不在。公司调查行动也是比较迅速的,基本锁定了事实的真相,公司有关薪资保密的条款也是比较多的。但是公司错误的估计了形势,也忽略了自身的两大软肋,其一就是《阳光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其二就是周某始终没有承认是自己发的截图,公司的调查只是猜测,不足以成为证据。

事实上,当时这种聊天软件影响力也并不大,而且也只是猜测,冷处理可能一周后也就结束了。但是公司要树立权威,以正风气,结果也是自食苦果。当然也有老板认为,就是赔钱,我也要把她开掉。

公司有申诉的程序,也是值得赞赏的,至少双方可以再次心平气和的交流一下,不过本案中未看到工会的身影。开除员工也是需要经过工会审批一下的。

其实类似的案例也是非常多的,比如在厕所吸烟,你也不能装探头,但后来着火了,只能从附近的探头来判断,大致是谁吸烟导致的。所以这种情况并不适合强行开除,因为证据不确凿。如果这个违纪不至于开除,员工还可能写个检讨书之类的,要是反正开除了,可能什么都不会写,也不会承认。后来这样的案例,罚了嫌疑人500了事了。

所以这类案例,公司处理要谨慎,员工也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不然虽然周某赔到了钱,但也失去了一份比较好的工作。对薪酬管理本身,我是主张工资保密的,但是薪酬制度是透明的,可以给大家看到前进的方向。

另外,在本案中可以看到两个法律要点,即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还有就是超过社平工资3倍时,月工资以3倍上年度市社平工资计算。

欢迎点评,欢迎关注“人力资本”,欢迎继续阅读:

档案记载的工种,和特殊工种名称不一致时,看法院如何揭开真相

16年后,发现“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能向单位索赔吗?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