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商场看电影,却在上电梯时,一脚踏进手扶电梯的“大坑”里。如此惊险一幕,日前就在厦门某商场真实上演了。
近日,厦门的吴先生在吕岭路某商场乘坐手扶电梯时,不慎掉入一个“大坑”。原来,这是工作人员打开踏板在进行维修,但周边未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及提醒,才酿成这起意外。
工作人员维修,未设防护措施
据吴先生介绍,24日中午,他在吕岭路某商场吃完午饭,搭乘手扶电梯从3楼到5楼电影院时,在4楼手扶电梯拐角处发生意外,一脚踏空,不慎掉进一个“大坑”。
“大概1.5米深。”吴先生回忆道,当时离手扶电梯最远的一块踏板是打开的状态,他掉入踏板内部后,发现里面有一名工作人员手拿螺丝起子正弯腰操作着。吴先生当即手撑着地面自行爬上来,随后,在商场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医院检查。经医生鉴定,吴先生身上存在多处软组织受伤。
吴先生说,事发时,工作人员打开踏板进入踏板内部,正对手扶电梯进行维修,但现场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安全护栏、安全提醒都没有,也没有人员看管。他认为,事故的发生,商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商场操作失误,赔偿事宜协商中
维修手扶电梯,打开踏板后,为何没有进行安全防护?对此,该商场工作人员杨经理说,当时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确实存在失误,事发当日,商场的工作人员离开去拿安全护栏时,商场电梯维保单位的工作人员却等不及自行打开踏板,进行维修,导致事故发生。对此,他们内部会进行检讨和追责。
目前双方对于赔偿等相关事宜尚未达成一致。吴先生表示,事发后第二日,他和朋友来到商场进行协商,但商场一直推脱责任,处理态度不诚恳,也未对吴先生道歉。而关于赔偿等相关事宜,吴先生希望由商场负责人出面解决,商场主动提出赔偿事项内容和金额。
商场对此却有不同的说法。杨经理说,他们已道歉了,事发当日也垫付了医疗费。他们同时表示愿意承担吴先生因受伤所产生的误工费、医药费、打车费等相应费用。但对于具体的赔偿事项内容和金额,他们希望由吴先生主动提出。
双方目前仍就相关事宜正在协商当中。
双方责任如何判定?
据律师介绍:“消费者到商场消费,商场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事属于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人身赔偿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在此次事件中,吴先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对商场提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求。此后,商场可以依据《合同法》及维保协议的约定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追责。
提醒:四种情况不能乘坐电梯
1.电梯所在大楼发生火灾时,大楼的电气线路易发生短路,造成意外停梯。同时,因着火而产生的浓烟会进入电梯井道,造成被困于电梯轿厢的乘客窒息。所以大楼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应采用消防通道疏散。电梯的消防控制功能仅供专业的消防人员使用,不响应乘客的外呼。
2.发生地震时,会造成电梯损坏,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因此禁止搭乘电梯逃生。轿厢内乘客应尽快地在最近的安全楼层撤离轿厢。
3.楼层跑水(如大楼水管破裂),水流会流入井道,不能使用电梯。轿厢内的乘客应设法尽快地安全撤离。
4.正在进行维修、检验的电梯,不能使用,会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