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下发限期拆除通知?知道了这些法律规定你一点都不用慌!

街道办正式通知你:赶快把你的房子拆了,你不拆我们可就要亲自动手了,这样的通知你收到过吗?最近福建省福清市的吴先生就被这样“通知”了。

吴先生在福清市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去年年底,房屋因茶亭公园西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而面临被征收,吴先生觉得补偿不合理,便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近日,吴先生收到了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吴先生其房屋属于在征迁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违章建设,责令吴先生于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规予以拆除。

面对突如其来的限拆通知书,陈先生一家一头雾水,但是同时也很快地意识到这一张纸的“厉害之处”,为了避免遭遇非法强拆的风险,把自家可能面临的损失降到最低,陈先生急忙打电话来我所咨询。

那么街道办有没有权力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呢?晏清律师下面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违法建筑从认定到拆除是有法定程序的,缺少任何一个程序或法定文件均违法:

(1)相关行政部门针对违建进行内部立案调查

(2)关于调查结果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4)催告

(5)强制执行决定书。

大多数当事人的房屋属于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合法建筑,并没有进行违法建设,且该房屋涉及到被拆迁人的重大财产利益,相关行政部门在未进行详细调查的前提下即认定房屋属于违建,直接做出要求被拆迁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行为,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

针对违建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及实施主体,具体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并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资格。所以当广大拆友收到类似的通知时,一定不要自乱阵脚,谨记我们上文中的内容,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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