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公安网络发言人
男子替考驾驶证当场被抓
2018年9月18日中午,在市交警支队车管二所科目三高新区考场参加考试的一名中年男子电脑身份验证系统显示验证失败,不能进行考试。考场安全员重新启动考试车辆上身份验证系统后该男子验证再次失败,遂将其带到办公室进一步验证核实,发现该男子并非参加考试的身份证上张某某本人,遂报了警,大马坊派出所民警随后将该男子带回进行讯问。起初,该男子谎称自己名叫“李志”,办案民警通过查询,发现照片与本人不符,经讯问,最终该男子交代了自己真实姓名叫“李某”,并交代了自己系受刘某的委托代替张某某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并于今年8月30日在五尧考场通过了科目二考试,李某并不认识张某某本人。办案民警立即将刘某依法传唤到所,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对找李某代替张某某参加驾驶证考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2017年张某某在驾校报了名,自己考过了科目一,担心自己考不过科目二、科目三,不想自己参考,遂找到驾校校长刘某让其帮助想办法。刘某让张某某交了一笔“包过费”,表示剩下的就不用管了。随后,刘某找到了和张某某长相有些近似的李谋,并对李谋承诺替考费用充当其妻子报考驾照的报名费。刘谋帮助张某某预约考试成功后,将张某某的身份证交给了李某,李某代替张某某于今年8月30日在五尧考场通过了科目二考试。李某于9月18日在科目三考场上车考试时,因为考试车辆上新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身份验证失败,替考“李鬼”在高科技下显了形。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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