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刚刑满释放就因100元抢银行 应倒查监管改造质量

监控视频截图

据媒体报道,9月30日,杭州金华路一家银行发生了抢劫案,通过监控可以看到,银行的柜台前,一名男子拿着小刀,向银行工作人员索要钱财。警方接到报警后将这名男子擒获,其涉嫌抢劫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审查,男子姓黄,36岁,河北人,事发前刚刑满释放。9月27日,他带着一百多块钱到杭州找工作,但工作没找到,钱花光了。因为饥饿难耐,他就想着到银行抢100块钱买吃的。后来工作人员报警,他也没逃跑。

刚刑满释放,又重新犯罪,而且犯罪原因仅仅是为了抢100块钱买吃的,实在令人扼腕叹息。我国监狱对罪犯实行的是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监管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要组织他们从事生产劳动,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获释后就业创造条件。为此,会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以及技能培训,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让他们有一技之长,使他们走出监狱后能够自食其力,不会因生活所迫而重新犯罪。36岁的黄某既不老也不小,无论在哪个行业工作,都应该是壮劳力。据介绍,黄某自幼父母双亡,他的兄弟姐妹后来也和他断了来往,他自己又不愿意从事体力劳动,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像黄某这样好逸恶劳的人,在监狱更应该用劳动这种改造方式对其进行“纠偏”。黄某在监狱劳动的过程中,劳动态度、劳动质量究竟如何?是否接受了职业教育?都应该进行倒查,看看是否存在问题,从而在改造类似于黄某这样的罪犯时加以改进。

此外,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政府负有帮助教育的职责,其中就包括安置好他们的生活,以便他们能够适应社会,融入社会。黄某住所地的相关部门,在对其帮教方面是否尽职尽责,也应该自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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