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男子遭刺夺刀反杀,赔40万获刑6年,死者曾有前科

持刀伤人者反被夺刀者捅死,昆山“反杀”事件刚以正当防卫认定落幕不久,类似的情节又在黑龙江某交警事故大队出现,所不同的是,夺刀者伤人者黄海龙并没有如此幸运。

▲案发后,走廊地面上留下血迹带

【交警大队里的“反杀”案】

黄海龙是佳木斯富锦市人,2017年4月6日的一桩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把他与“反杀”案中的被告连在了一起。

当晚6时许,黄海龙受亲友之托来到富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事故赔偿,遇上了同样受托帮忙处理问题的当地人冯思铖(后经了解,冯思铖于2009年曾因吸毒和故意伤害两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交谈过程中,两人因2000元的差额发生口角。

▲事发时监控画面截图

监控画面显示,当晚6时55分许,站在一名劝架者身后的冯思铖拿出藏在身上的刀,径直上前捅向黄海龙的腹部,致其受伤。不过几乎是与此同时,黄海龙立即反应过来并挥动手臂阻挡并夺刀,而后冯思铖倒地。

▲冯思铖(红色圈标注)

据目击者回忆,黄海龙的刀口系自上而下划向冯思铖左侧胸的,随后就立即被身旁的人拉开,刀则被另一名在场者夺下并藏了起来,以防止可能的继续伤害。↓

事后经鉴定,黄海龙的腹部损伤构成二级轻伤。不幸的是,冯思铖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法医的鉴定结果显示,冯思铖死因系左侧腋动脉及头静脉完全断裂所致的急性失血。

案发后,黄海龙被富锦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提起公诉。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6年。

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期间,黄海龙还曾与冯思铖家属达成一份和解协议,黄家共支付了40多万元赔偿款,加上公安局的赔偿,冯思铖家属共获赔80万元。

▲庭审结束后黄海龙妻母二人走出法院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黄海龙的家人及辩护律师表达不满并提出上诉。黄海龙妻子称,丈夫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富锦市法院故意伤害罪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两大经典反杀案】

1、内蒙古反杀案

2017年2月,61岁内蒙古男子王生娃因邻居纠纷,潜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准备殴打报复,被郭三祥发现行踪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其头部连砍三刀,但扭打动静太大,将郭家人吵醒。

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与行凶者王生娃大打出手,过程中王生娃被王铁柱等人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王铁柱等人为了自己人身权利免受侵害,采取防卫、持械故意伤害王生娃的身体,导致死亡,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铁柱故意伤害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2、昆山反杀案

2018年8月27日当晚,江苏昆山市中,一驾驶宝马车男子与另一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

周围人劝架不成,僵持不下。就在此时,宝马男刘某从车中取出长刀砍向骑车人于某,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不想长刀掉落,于某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刘某,刘某躲避逃窜,但最终仍被于某乱刀砍死于草丛中。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骑车人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数据:法院认定防卫成立比例仅7%】

虽然昆山反杀案是被定性为正当防卫的案例,但是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案例并不是如此。根据调阅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裁判文书库,随机选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间审结的,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共有100份生效刑事判决。

但其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

律师表示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裁判者对正当防卫行为的理解仍然倾向于限缩其适用。被告人通常的辩护理由是,对方率先动手自己才反击,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而在上述百起案件中,有29起案件被法院认定为互殴,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相关教授表示,在互殴发生时,由于双方均抱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因此不能因为一方在互殴中后动手,就认定其为正当防卫。

但如果一方放弃斗殴逃跑,或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对方仍然穷追猛打,这时就有可能出现防卫行为,需要裁判者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判断。

【普通人如何自保】

那当自己面临暴力罪犯,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之下,除了尽快逃离现场、报警之外,有能力保护他人的普通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两种行动:

一是“人多势众”,一起向犯罪分子围拢。如果一个人能够站出来,有示范榜样的作用,其他人的认识也可能改变。

二是大声喊威慑性的话语,比如“我已经报警了”、“不能胡作非为”。

但专家同样提醒:人多了,犯罪分子可能感到害怕,但是对于一些受邪教洗脑的这类人,很难说一定会起到威慑作用。他们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是不一样的,甚至蔑视法律。

所以普通人面对最暴力、最凶恶的犯罪,还是应学会及时报警。向反恐反暴警察等国家机关求助,是较科学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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