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男子酒后竟对警察动手!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这下事大了!

文章转自:涿州公安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其执法权威神圣不容侵犯。但在涿州,一男子酒后壮了胆,竟对警察动了手?

事情还要从10月1日说起,当天下午18时许,涿州市交警大队民警在北二环桥头岗亭上岗时,发现一辆农用车在限行区域行驶、作业,并有车上的两名男子在二环桥辅路上占道晾晒玉米。民警决定立即上前制止。不料,该男子与其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等暴力行为,两名交警立即拨打110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涉事男子配合民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不料该男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并对出警的派出所民警谩骂、推搡。民警在出示证件并多次对其进行警告后,决定将其强制带离现场,但遭到了其父及其他几名亲属的反抗。最后,民警将涉事男子强制带回了派出所。经询问,该男子姓韩,事发时他同他的父亲及其他几名亲属想要将收割的玉米在路上进行晾晒,不料遭到的民警的制止,当时他借着中午的酒劲,就对民警进行了辱骂、推搡的行为。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韩某某已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涿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民警执法过程中一定要理性、配合,任何阻碍民警执法、暴力袭警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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