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两年,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这几点一定要注意!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1304字,阅读全文约2分钟53秒。

人们常常用“分居满两年”来作为离婚的一个条件,那是不是只要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法院就能够判定离婚呢?

案例:

原告刘河(男)与被告宋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相识了,过了不久两人便自由恋爱了,很快于2010年初结婚,婚后却发现两人的性格非常不合,两人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和打斗,夫妻感情随之也不断恶化。

就在2012年1月,刘河在与宋玲发生争吵打斗后,从家中搬到单位宿舍居住,并开始与宋玲分居。

在2014年3月,刘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准予自己与宋玲离婚。

被告宋玲辩称,刘河与自己因感情不合分居是事实,但是刘河在2013年6月的一天曾回到家中与自己商量离婚的事,并在家中留宿一晚,在这期间两人发生了关系。由于这一事实,分居时效中断,应当重新计算,这样两人分居未满两年。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刘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分居时效中断应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因感情复合或虽未复合,但提出分居一方出于各种原因而放弃与对方离婚的要求而重新共同生活的情形。

而本案中刘河和宋玲两人同居一晚,仅是出于双方生理上的需要。并不表示双方感情已经复合或者存在和好的可能,同时也不能改变双方分居的事实。所以宋玲提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刘河的离婚理由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据此,判决准予刘河与宋玲离婚。

分居不一定就能离婚。这个也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否则就算是分居了两年,法律也不会给你们自动离婚的。

条件: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必须以证据证明。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所以说,要想用分居两年这个理由来离婚的话,一定要看看自己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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