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购房”十年未到手

现在,有些生活在喧闹都市里的人,开始向往乡村的宁静安逸,把买房的目光投向了郊区和农村。2008年时,市民潘某在雷打石镇和当地人冯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可这么多年过去了,房子却是一直没有到手,潘某将冯某告上了法院。

2008年9月,经朋友介绍,市民潘某与冯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规定冯某将雷打石镇霞石村一栋140平方米房屋及杂屋、菜地在内等财产作价12万转让给潘某。同时,潘某另外在当地挖掘一块140平米的地基给冯某建房。潘某一次性付清房款之后,要求冯某一年之内搬迁,自己也在当地挖了一处地基给冯某建房。但是在2016年6月,这块新地基发生了滑坡。

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怀艳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到,因为整这块宅基地的时候,发生了一点自然灾害,然后就被洪水冲垮了,所以原告就赔偿给了被告一笔钱,让他自己去整宅基地。

收到潘某给的8.68万元地基费用之后,冯某一家并没有搬家。当地司法所就履行协议的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能达成一致。于是,潘某将冯某告到了天元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本村集体成员才享有所有权。而本案的原告他不是本案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组织成员。所以他跟被告签订的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被告冯某向原告潘某返还购房款12万元以及开挖地基费8.68万元,共计20.68万元。另外,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请求。近年来,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所上升。法官建议广大群众,应遵从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谨慎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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