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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却在起诉时伪造证据想“多赔点”,严重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2018年9月28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依法对涉案行为人杨某开出 “诚信罚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18年3月,原告罗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其伤情经做司法鉴定被评为八级伤残。同年6月,罗某向汉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杜某及保险公司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30余万元,其中,罗某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诉讼中,罗某之子杨某了解到按照城镇标准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农村标准的数倍时,为帮助其母能够获得高额赔偿,向法庭提交了其母罗某在城镇的租房合同及租金收条,证明其母在事发前已连续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经法庭调查核实,罗某本人系农村居民,其虽在城市经营摊位,但一直在其老家农村居住生活。在法庭的教育下,杨某承认该租房合同系其伪造的虚假证据。
汉台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杨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应予惩戒,但考虑其认错态度较好且其母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家庭贫困,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事后,杨某承认了错误并立即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寄语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后果严重,诉讼当事人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法维权,切不可伪造证据,弄巧成拙,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因贪念,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编辑:岳思 校对:张莉 审核: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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