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用“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这句俗语来比喻
做事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最后亏的是自己。
女子叶某花750元钱向陌生男子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自行车,没想到电动自行车有失盗报案记录。10月12日,西乡塘警方称,叶某的这一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
钟先生居住在衡阳路附近某小区。9月27日晚上,他骑电动自行车回到小区后,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到指定停放点并锁上大锁。9月28日上午7时30分,他下楼欲取车外出时,却找不到车子了。那是一辆花了3200元新买回来的电动自行车。随后,钟先生向警方报案。
西乡塘区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钟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安装有“地网工程”,10月9日,警方根据“地网平台”提供的信息,在朝阳人民路口附近一家铺面门口,找到了这辆电动自行车。
随后,一名女子赶来打开车锁,便衣民警将其抓获。女子姓叶,今年40岁。在民警面前,叶某一直喊冤,声称车是她花了750元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来的。然而,叶某却无法出示电动自行车合法来源的凭据。
经过民警的引导和教育,叶某最终供述,由于工作单位离居住地比较远,出行很不便。为了节省开支,她于10月4日在网上看到销售二手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拨打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最终,对方答应以750元钱成交。
(网络配图)
当天下午,双方在北大沈阳路口附近完成交易。“当时,他(卖二手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声称发票和合格证等凭据都弄丢了。”叶某说,她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后发现,卖车男子的电话已经无法打通。
经有资质的单位评估认定,叶某购买的这辆被盗车的市场价值在2600元左右。可叶某购买时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应该很容易分辨这是来路不明的“问题电驴”。叶某这才承认说,“当时我只是觉得车况不错,而且价格便宜才买的”。
叶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规定,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追回的被盗电动自行车已经归还给钟先生。
记者|南宁晚报 潘国武
编辑|黄海海
校对|吴溪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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